域名偷注,是指将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行为。域名偷注行为与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即域名抢注行为)相反,是将他人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广泛知名度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是网络环境下特有的侵权现象。
第一,域名偷注行为可能会产生在后注册的商标或商号与被偷注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1988年,苏州某电子公司将国外著名网站雅虎的域名“yahoo”的中文译名“雅虎”注册为商标。雅虎公司在我国仅将英文的“yahoo”注册为商标,并未注册中文的“雅虎”商标。最终,国家商标局不支持对雅虎公司所提出的异议。
第二,域名偷注行为仅限于知名域名。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域名不仅可以区分不同网络地址及域名持有人,还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这种域名在经过商业使用、广告宣传,逐渐具有了商业标记的作用,代表了企业及其产品的良好商誉,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知名的域名容易进他人偷注。行为人若将知名域名偷注为商标,便能搭上知名域名的“便车”,省却前期大量的商业投入,窃取被偷注域名所积累的商誉,使商标或商号被公众快速知晓、记住,进而从中牟利。
第三,将普通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域名偷注行为,其行为后果严重性不同于域名偷注行为。即直接使用他人域名的全部或部分,或将他人域名的音译、意译申请注册商标,不构成偷注;域名偷注的后果与将普通域名注册为商标的后果有很大差别,但域名偷注行为仍然会侵犯域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将普通的域名注册为商标之行为全部列人侵犯域名权行为的范畴,则有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域名持有人权利。
对域名偷注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适用《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即知名域名持有人的权利应属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对于将他人知名且已注册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域名持有人可援引此规定提起异议或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诚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08年8月18日,东方风行公司开设域名“lafaso"(中文名称为“乐蜂网”,该域名于 \r\n2012年改为“lefeng. com" \r\n),用干提供“女性时尚解决方案”服务的购物网站,经过一段时间均宣传和经营后,该网站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东方风行公司与某公司进行商业合作,由某公司向东方风行公司提供品瘦身保健品,东方风行商贸公司负责销售。2009年11月17日,某公司注册量“乐峰lefeng”商标,经营的产品类型与先前合作期间所经营的产品类型相同。东方风行公司认为某公司注册“乐峰lefeng”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及“域名偷注”一词,但某公司将域名“lefeng”的.com域名中的显著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属于域名偷注行为。
经过结合案例,相信打击对什么是域名偷注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最后建议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要做好对域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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